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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将于10月1日施行——

固本培元 铸魂育人 汇聚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强大精神力量
作者:    发布时间:2022/8/17 15:18:02    来源:广西日报


7月28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未来广西对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的总体要求是什么?又有哪些重要举措?近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就《条例》适用范围、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主要内容进行了阐述。

问:《条例》立法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和传承弘扬,充分发挥红色资源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汇聚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问:《条例》对红色资源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合作协作及其保障措施,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以及档案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以及部门职责是什么?

答:《条例》明确,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在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职责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党史、档案、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等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建立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下,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具体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推进落实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国资、地方志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共八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合作协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条例》明确,通过场馆开放、纪念活动、文艺创作、学校教育、干部教育培训、旅游开发、文创产品开发等多种形式,推动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同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活动。

广西红色资源种类众多,包括档案文献、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历史遗存等多种形式。但由于红色资源大多地处革命老区、偏远山区,点多面广,保护传承工作还存在着协调机制不健全、责任人不明确、保护力度不足、研究阐释和展示陈列水平不高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合作协作,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

此次,颁布施行的《条例》明确了红色资源的定义,主要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具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对于现存的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明确了应当由公布名录的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对于已经消失但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由政府在其附近设置纪念标志。保护标志、纪念标志应当自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

在征集、购买、捐赠、出借方面,《条例》明确鼓励党史馆、档案馆、博物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对红色资源中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购买。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在传承弘扬方面,《条例》明确具备开放条件的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党史馆、档案馆、博物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红色资源,向社会开放或者公布;鼓励、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等机制,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文艺团体、文艺工作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

此外,《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开发红色旅游景区、精品线路、研学旅行线路等,加强红色旅游宣传,培育红色旅游品牌,完善红色旅游服务,培养专业讲解员,促进红色资源传承弘扬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红色资源参与红色旅游开发,推出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

对于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或者从事有损红色资源安全或者风貌的行为的,《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广西日报》2022年84日07

责编:宣传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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